欢迎进入贵州盛华职业学院官网!

旧版主页 | English | 资料下载 | 学校首页

搜索

Copyright  2018 贵州盛华职业学院  All Rights Reserved
学校地址:中国 贵州 惠水 百鸟河景区 
基金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7号楼威盛中国芯大厦
招生热线:0854-6323333 网站备案号: 
黔ICP备13001734号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贵阳   网站后台

招生就业

>
招生就业
>
>
贵州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2016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2016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
省教育厅
来源:
省教育厅
发布时间:
2016/09/13
浏览量
【摘要】:
各市(州)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新闻出版广电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仁怀市、威宁县教育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新闻出版广电局,各高等学校: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2016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6〕4号)精神,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乱收费乱办学等不正之风,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推动

  各市(州)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新闻出版广电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仁怀市、威宁县教育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新闻出版广电局,各高等学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2016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6〕4号)精神,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乱收费乱办学等不正之风,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健康发展,现就2016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任务

  (一)继续深化中小学有偿补课问题治理。

  各级教育部门要把治理中小学有偿补课问题,作为2016年教育行风突出问题治理工作的重点,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要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教师〔2015〕5号)和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六起中小学有偿补课典型问题查处情况的通报》,严格落实治理有偿补课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教师行为的规范管理,始终保持治理有偿补课的高压态势,标本兼治解决有偿补课问题。要以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市)为单位,开展有偿补课专项治理,紧盯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易发多发期,加大查处力度,坚决制止有偿补课。对违规学校,经明查暗访或举报查证属实,由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书面警告,取消学校当年接受教育部门表彰奖励资格、撤销相关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学校在一年内累计受到两次书面警告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在系统内通报批评,校长年度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系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的,省教育厅将给予降类或取消该校“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称号处罚。对于顶风补课的在职中小学教师,在年度考核、职务评审、岗位聘用、实施奖惩中一票否决,并依纪依规给予党政纪处分。各地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细化违规处理办法,组织开展《规定》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对敷衍塞责、屡推不动、治理不力的市(州)、县(市、区),要约谈有关教育部门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治理主体责任。对群众反映、媒体曝光、检查发现的有偿补课问题,要建立工作台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加大重点督办和直查直办工作力度,严肃追究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并进行公开实名曝光,对典型问题公开通报,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以及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败坏师德的行为要重点查办,实行“零容忍”。

  (二)扎实推进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和中小学教辅材料散滥问题治理。

  各地要继续巩固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治理成果,要切实抓好《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6〕6号)和《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黔教办基〔2016〕34号)的贯彻落实,全面落实并不断完善划片就近入学机制,坚持实行阳光招生,在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择校冲动强烈的地方,因地制宜推进多划片,落实随机派位机制。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民办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严禁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坚决查处以捐资助学、借读等任何名义变相择校乱收费行为。降低特长生、推优生等其他招生比例,严格按照省教育厅批准招收的特长生项目进行招生。各市(州)要认真梳理针对特定人群的优惠招生政策并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备案。坚决查处“以钱择校、以优择生、以权入学”行为。各地要全面应用、继续完善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的招生功能,实现招生更加科学规范,有效杜绝择校问题发生。教育部门要将免试就近入学政策执行情况纳入教育综合督导,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

  继续深化中小学教辅材料散滥问题治理,认真落实国家关于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和价格监管工作的各项规定,启动我省中小学教辅材料的评议推荐工作,实现“一科一辅”政策全面落地。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违规干预、插手教辅材料评议推荐和选用工作。不得在教科书选用目录、教辅材料评议公告之外向学校、学生推荐征订、强制订购图书、报刊、杂志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学校宣传、推荐和推销任何教辅材料。严肃查处违背自愿原则订购教辅材料,以及以指定参考、暗示诱导等方式搞“一科多辅”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三)规范各级各类教育收费行为。

  各普通高等学校要根据《贵州省发展改革委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4〕642号)、《贵州省发展改革委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我省研究生教育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4〕641号),在不超过规定的学科分类及学费标准内,制定具体各专业学费标准,按《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备案流程》要求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并公示后收取;普通高等学校住宿费要按《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等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6〕116号)要求,由学校在不超过规定上限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并公示后执行。普通高中要严格按照我省制定的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收取学费;2015年秋季学期起,我省已停止公办普通高中和示范性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取消公办普通高中择校费项目和标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要继续严格执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要按照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复的办学许可有效期和省级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各级各类学校要按要求实施收费报告和公示制度,向同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报告其收费情况,同时在学校网站和同级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示其收费项目及标准,未经公示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严禁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禁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未经审批收费或突破已审批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将国家禁止的收费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严格各级各类学校代收商业保险费,严禁学校在军训期间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