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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和《马鞍山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细则》(马政〔2009〕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产权核销的行为。
第三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直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核,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章 处置方式
第七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出、置换、出售、报废、报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调出,是指以无偿调拨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具体包括:主管部门与直属单位之间调拨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划转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搬迁而移交资产;经市政府批准调拨资产等。
(二)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三)出售,是指将行政事业资产以有偿转让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行为。
(四)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五)报损,是指单位国有资产发生的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六)捐赠,是指将尚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的资产处置行为。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确认的债权、债务等坏账损失。
第三章 处置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对房屋、建筑物、土地的资产处置,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二)对交通工具、电脑、空调、打印机、专用设备、家具用具以及其他的资产处置,单项或同一类批量价值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由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市财政局备案;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涉及数额较大的,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办理资产处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资产处置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及技术部门提出资产处置意见,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按审批权限报批。
1.资产处置申请文件;
2.能够证明资产价值或权属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等复印件;
3.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报告;
4.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5.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处置国有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6.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
7.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评估。涉及到资产置换、出售的,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市财政局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该国有资产出售、置换价格的重要依据。
(三)审批。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审批或报市政府审批。
(四)处置。资产处置单位依据市财政局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资产处置的相关事宜。
1.属于资产无偿调出的,调入、调出单位应当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和产权变动手续。
2.属于资产出售和资产置换的,出售、置换单位应到市财政局确定的公物拍卖机构,通过拍卖、招投标、电子竞价等公开交易方式进行出售、置换;在公开交易不能成交的情况下,再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出售、置换。资产出售价格低于评估价90%的,置换进资产评估价低于置换出资产评估价90%的,均须另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3.属于资产报损的,办理相关的资产注销手续。
4.属于资产报废的,申报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到相关部门办理资产报废手续。
5.经批准用于扶贫、捐赠等特殊用途的资产,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收入上缴。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资产的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4号)的规定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
(六)账务处理。资产处置单位在资产处置完成和收入上缴后,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市财政局或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是单位调整有关会计账目的原始凭证,是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依据。出售资产的,申报单位还要凭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成交确认书”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第十条 单位处置报废的资产中涉及易导致环境污染的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电子类办公设备,以及涉及涉密信息存储载体如计算机硬盘、复印机信息储存部件等设备,其处置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组建的临时机构或单位召开和举办重大会议、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临时机构撤销或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置。
第十二条 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处置资产及跨部门、跨政府级次处置资产,由相关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审批。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对本单位、本系统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在处置中流失。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或处置收入不上缴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工商、房屋产权管理和车辆管理等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未经批准,不得为行政事业单位办理相关资产的过户或报废手续,工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市直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市直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